公積金基數調整是指每年的7月至9月市民可以調整一次公積金繳存基數。單位根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上一年度工資的變化,重新核算職工的月繳存基數,如有變化或繳存比例調整,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報調整職工的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一經確定,年度內不因職工個人職務變動等再作調整。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
一、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zhèn)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zhèn)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guī)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fā)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wěn)定性、統(tǒng)一性、規(guī)范性和強制性。
五、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guī)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積累性和專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