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被辭退有補償的情況
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
(一)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二)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在實際工作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存在的,因此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對于補償的標準,需要依據該職工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大家可以根據小編整理的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了解自己所應給予的補償問題,另外為了方便大家了解,小編也將被辭退有補償的情形進行了歸納,希望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