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專利中,商標不僅作為他人知識勞動的重要標志,還能預防他人侵權。隨著國家對知識產(chǎn)權的重視,對商標法實施條例細則有了新的補充和細化。那么,商標法實施條例細則有哪些改動?對我們又有哪些影響?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
一、增加了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的條款
對于一件商標注冊申請,當出現(xiàn)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上可以核準注冊,而在其指定的其他商品上應該予以駁回的情況時,《商標法實施細則》對商標局是否可以 在部分商品上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沒有作出規(guī)定,但規(guī)定了審查意見書制度。在實踐中,商標局在國內(nèi)商標注冊程序中也實行審查意見書制度,在遇到這種情況時, 商標局向申請人發(fā)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刪除不能核準注冊的商品,如果申請人按照商標局的要求對該商標注冊申請予以修正,商標局則核準經(jīng)過修正后的商標 注冊申請;如果申請人沒有按照商標局的要求對該商標注冊申請予以修正,商標局則對該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但在商標國際注冊程序中,商標局根據(jù)我國加入的 有關國際條約,一直實行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制度。
為了統(tǒng)一國際注冊和國內(nèi)注冊程序,根據(jù)商標注冊實踐的需要,《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的條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 定: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 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用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制度取代了《商標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審查意見書制度,簡化了商標審查程序,加快了商標審查速度。應當注意的是,部分駁回是指對商品的部分駁回,而不是對商標標志的部分駁回。
此外,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商標異議程序和商標撤銷程序中也適用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駁回注冊申請或者撤銷注冊的制度。
二、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文書提交與送達的有關問題
商標注冊過程中的期間和日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它直接影響到商標專用權的確立或者有關權利的行使。但《商標法實施細則》對法律文書提交和送達的方式、日期等僅在其第四十六條作了簡略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完善商標注冊過程中法律文書提交和送達的有關規(guī)定,參考《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內(nèi)容,《商標法實施條例》在其第十、十一條分別對法律文書提交、送達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對法律文書提交日期的確認問題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除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 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 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jù)的除外?!边@里的“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主要是指《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即“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 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而不是以申請人提交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除此之外,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程序中有關當事人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都以該條的 規(guī)定為準,即以寄出的郵戳日或者直接遞交日為準,在郵戳日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情況下,才以實際收到日為準。由于該條規(guī)定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當事人提交文件或 材料的日期,使得所有的申請人,不論距離遠近,都享有平等地受法律保護的機會,從而更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從以上條列中得知,國家對商標法實施條例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和規(guī)范,對侵權者的打擊也越來越大。商標法實施條例細則的改動,既維護了知識勞動者的權益,對維護社會良好風氣也有一定的意義。通過不斷地改進 ,商標的使用將會越來越規(guī)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