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審與申訴的區(qū)別有哪些?
再審與申訴的區(qū)別有:申請再審的主體(嚴格限制)是原審的當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訴是不受自愿原則等這些限制的;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制,但是申請再審有時間的限制;申請再審受一定的法定情形的限制,但是申訴不受這些限制;再審申請應該向有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訴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申訴是民主權利,沒有具體條件的一些限制。無論是從性質上來看還是作用上來看看這兩個,不能將其混淆。
二、再審與申訴的相關法律依據
依照《民事訴訟法》靠前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內***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的,不予受理??壳鞍倬攀艞l 當事人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第二百條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再審與申訴其實都是當事人對于案件的裁決結果不滿意而提出抗議的一種情況,但是二者是在本質上有著明確的區(qū)別的。如果是普通程序處理的案件,是接受申訴的,但如果是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一審終結制度,不接受申訴但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案件進行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