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會召開時間規(guī)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靠前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guī)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是什么?
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guī)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并、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三、哪些人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1、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以上”應當包括本數。
2、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是董事會的組成人員,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等事務,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比較熟悉。當出現影響公司前途、股東重大權益、公司重大利益等問題,需要由股東會會議作出決定時,應當賦予董事召開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3、監(jiān)事機構。公司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公司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負有公司監(jiān)督職責,對于董事、經理等具體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行為進行監(jiān)督,如果發(fā)現情況需要通過召開股東會會議作出相應決定的,應當賦予其提議權
綜上所述,股東會召開時間規(guī)定中一般應當每年召開一次,但對對于股東會議這種比較高級別的會議是不會頻繁召開的,只有當公司出現了未彌補的虧損,或者持有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才會召開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