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行政復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如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
(1)在法定期限內(nèi)申請復議。
(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nèi)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于重復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xù)是否完備。
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后,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nèi),對復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
①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
②復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③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