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資款為目的;后者則以非法募集公眾資金為目的。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以集資之名行詐騙之實,即使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后者則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詐手段為要件。
(3)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前者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后者侵犯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靠前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qū)分是什么
區(qū)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應當注意兩點:
一是不能簡單以有無合同為標準來區(qū)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
二是不能簡單以“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為標準來判斷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的本質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對于只是利用合同形式;
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錯誤認識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簽訂、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三、非法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樣的
集資詐騙的立案標準是: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刑法》靠前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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