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詳細來說,保險合同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的指向。簡單來說,保險合同的客體在一般合同中被稱為標的,也就是成果物、行為、智力等。保險合同雖然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但是它的保險合同客體并不是保險標的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也就是保險利益。
總而言之,在一份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客體是保險利益,而保險標的則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保險法》關于保險合同客體的解釋:
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那么保險合同無效。
也就是說,投保人必須憑借保險利益進行投保,而保險公司則必須憑借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并以保險利益作為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和賠償依據。此外,保險合同并不是保障保險標的不受到損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發(fā)生改變。
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合同成立之后,如果保險利益因為某種原因消失,那么保險合同也會隨之失效。
總之,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客體,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若是缺少了這一要素,那么保險合同就不成立。
什么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又被稱為是“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也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基于對保險標的上的某種權益,所能享有的財物利益,比如:
1.在財產保險中,若某種財產(即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會有財物損失,那么就說明該被保險人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2.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利益一般為投保人或受益人對于他人的繼續(xù)生存而能享有的財務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