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后,保險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的誤告、漏告等為理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賠付保險金。
保險合同生效后的2年內,如果需要,保險公司可以對被保險人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如發(fā)現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有不實情況,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在此期間內,如果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人可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2年之后,保險公司如果發(fā)現合同在訂立之初有不實情況,也不可以以此為由解除保險合同。這時,保險人即使發(fā)現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有告知不實的情況,也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我國的《保險法》規(guī)定,不可抗辯條款只適用于年齡方面。對被保險人隱瞞病史、帶病投保的情況,即使超過2年,保險公司仍然有權利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