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上訴嗎?大家都知道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的其中一項訴訟權利,管轄權異議是當然是可以上訴的,但是要滿足幾個條件,那么要具備什么條件才可以提起上訴呢。為你解答。
一、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上訴嗎
《民事訴訟法》靠前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
(四)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靠前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p>
因此管轄權異議裁定是可以上訴的。
1、條件之一是主體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fā)生移送管轄后,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于其在訴訟中居于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條件之二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xiàn)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被告因未收到***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條件之三形式
一般情況下訴訟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并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條件之四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jīng)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jīng)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另外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